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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二 治乱

治乱之政,谓省官并职,去文就质也。夫绵绵不绝,必有乱结;纤纤不伐,必成妖孽。夫三纲不正,六纪不理,则大乱生矣。故治国者,圆不失规,方不失矩,本不失末,为政不失其道,万事可成,其功可保。夫三军之乱,纷纷扰扰,各惟其理。明君治其纲纪,政治当有先後。先理纲,後理纪;先理令,後理罚;先理近,後理远;先理内,後理外;先理本,後理末;先理强,後理弱;先理大,後理小;先理上,後理下;先理身,後理人。是以理纲则纪张,理令则罚行,理近则远安,理内则外端,理本则末通,理强则弱伸,理大则小行,理上则下正,理身则人敬,此乃治国之道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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