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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五十七 司空省书

汉沛郡民家赀二十余万,一男才数岁失其母,有一女不贤,其父病困,呼族人为遗书,令悉以财属女,但遗一剑,云儿年十五以此付之。其后又不与,儿乃讼之太守。司空何武省其书,顾谓掾吏曰:女性强梁,婿复贪鄙,畏害其儿,且俾与女,实寄之耳。夫剑者,所以决断限。年十五者,度子智力足以自居,或闻州县,得以申理。其用虑深远如是。乃悉夺财还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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