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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三 卷上·方药·执方治病论

古人用药立方,先陈列病症,然后云某方主之。若其症少用出入,则有加减之法,附于后方。可知方中之药,必与所现之症纤悉皆合,无一味虚设,乃用此方毫无通融也。又有一病而云某方亦主之者,其方或稍有异同,或竟不同,可知一病并不止一方所能治。今乃病名稍似,而其中之现症全然不同,乃立以此方施治,则其药皆不对症矣。并有病名虽一,病形相反,亦用此方,则其中尽属相反之药矣。总之,欲用古方,必先审病者所患之症,悉与古方前所陈列之症皆合。更检方中所用之药,无一不与所现之症相合,然后施用,否则必须加减。

无可加减,则另择一方,断不可道听途说,闻某方可以治某病,不论其因之异同,症之出入,而冒昧施治。虽所用悉本于古方,而害益大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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