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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六 宗元守辜

待制马宗元少时,父麟殴人被系,守辜而伤者死,将抵法。宗元推所殴。时在限外四刻,因诉于郡,得原父死。郑克云:按辜限计日,而日以百刻计之,死在限外,则不坐殴杀之罪,而坐殴伤之罪。虽止四刻,亦在限外。

谨按大明律云:凡保辜者责令犯人医治,辜限内皆须因伤死者,以斗殴杀人论。其在辜限外死者,各从本殴伤法,若折伤以上辜内医治平复者,各减二等。辜限满日不平复者,各依律全科。又依唐律云:保辜限内死者,依杀人论,限外死者依本殴伤法。又按元史刑法志云:保辜限内死者依杀人论,限外死者杖一百七。盖元时未尝定律,及圣朝未定律之先,皆以唐律比拟。故我朝律文多宗唐律,而此条亦本之也。讷曩在南京会审刑部,罪囚有殴人辜限外死者,讷曰:当依本殴伤法。或曰:律云,辜限满不平复者全科,此当死。讷曰:所云限满不平复全科者,因上文折伤以上限内平复减二等立文,盖谓辜内虽平复而成残废笃疾,及限满不平复者则全科折伤之罪,若曰辜限外死者全科死罪,则律又何不云伤不平复而死者绞,乃虚立此辜限乎?后此囚会赦得免。然或人终不以愚言为然也。近读宗元守辜事有感,因备载之。读者详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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